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建立和完善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和应急等制度。
绿道管养内容应当包括:
(一)绿化、慢行道(路面)、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景观、照明等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二)保安、租售、咨询、救护等服务系统的维护。
(三)对乱搭乱建、乱摆乱买、占道经营等破坏绿道设施和秩序行为的劝阻和治理。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其他事项的管理和维护。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相应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对绿道进行养护管理。
绿道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市政园林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城市维护经费年度计划,按照市市政、绿化、环卫、路灯等相应养护定额标准、考评等级确定。
绿道设施发生破损、陈旧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景点、线路发生变化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标识、标线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绿道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不得破坏绿道的植被。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经市政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完成后恢复绿道原貌,并经市政园林部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