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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使用与运营

2022/07/15210 作者:佚名
导读: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堆放杂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等有碍绿道景观的。

(二)躺卧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设施上妨碍他人游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

(四)攀踏、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等绿道设施的。

(五)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的。

(六)占用慢行道或绿化带等设施从事运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绿道管养单位对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绿道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开发、自行车租赁、商品售卖、宣传推广等商业运营活动。

商业运营活动应当统一规范、诚信运营、优质服务。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绿道自行车使用、租赁和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统一品牌、公益为主、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实现通借通还。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利用绿道开发旅游项目,符合本市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政府资金扶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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