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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5177 作者:佚名
导读: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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