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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内容

2022/07/15143 作者:佚名
导读: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本市能耗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体系,夯实本市节能基础能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逐步实施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和能耗数据自动化采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情况。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本市全部重点用能单位一级(关口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本市能耗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体系,夯实本市节能基础能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逐步实施能源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和能耗数据自动化采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情况。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本市全部重点用能单位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的能耗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到2017年,实现60家左右重点用能单位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阶段目标

2015年,依托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的建设,初步建成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实现监测平台与市电力、燃气集中供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基本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电力、燃气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的在线采集。

2016年,基本建成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逐步实现监测平台与其他集中供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基本完成本市“万家企业”的煤、油、汽等其他主要用能种类的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围绕本市能效对标的要求,完成30家左右重点用能单位的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2017年,继续完善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基本完成“万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种类的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基本实现监测平台与其他市级能耗数据平台的对接;继续做好监测平台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自建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对接工作,累计完成60家左右年耗能5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鼓励区县节能监控单位向监测平台传输能源计量数据。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能耗数据采集系统资源;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企业主体、强化管理。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智能化改造,并做好能源计量器具和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主动向监测平台实时传输能源计量数据;鼓励大型用能单位建设内部能源管理中心,并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向监测平台发送数据。

(三)统一规划、数据共享。政府统一规划,不再新建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产业区块内的同类监测平台。监测平台直接采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并预留扩容空间,对各区、县政府有管理要求的其他规模用能单位安排接入。监测平台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和服务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设为不同层级用户,分别设置相应数据获取权限,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共享。

(四)有效利用、创新服务。监测平台做好数据汇总和分析,根据各层级用户的实际需要,研究实现本市及各行业能耗统计、用能状况监测、能效对标、节能评估等功能应用,服务于政府对能源消费和节能监管的需求、企业对能源利用精益化管理的需求。

重点工作

(一)监测平台建设

1.实施主体

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2.资金来源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照信息化项目方式进行管理,监测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纳入市质量技监局的部门预算,其中费用标准按照信息化项目执行。

3.推进进度

2015年,初步建成监测平台。至2017年,基本建成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

1.实施主体

重点用能单位的电力、燃气及其他集中供应的能源种类一级(关口)计量数据的采集,分别由市电力、市燃气及其他集中供能单位负责落实,重点用能单位协助配合。

重点用能单位的其他能源种类的一级(关口)计量数据采集以及单位内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由各重点用能单位自行负责。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推进。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企业内部能源管理中心,并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向监测平台传输数据。

2.资金来源

重点用能单位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由市电力、市燃气和其他集中供能企业实施的,所需资金由市电力、市燃气和相关集中供能企业自行解决。

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及相关表具智能化改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用能单位筹措,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按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市级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市级补贴合计不超过15万元。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用能单位自行筹措,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适当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鼓励区县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建设能源管理中心予以支持。

3.推进进度

2015年基本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电力、燃气的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2016年基本完成与其他集中供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交换,完成本市“万家企业”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种类的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以及30家左右年综合耗能5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2017年基本完成本市“万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种类的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累计完成60家左右年耗能5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进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对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节能考核内容。

(二)加快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之上,市质量技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出台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制定相关器具选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等配套文件,推动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落实能源计量数据采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节能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切实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和进度要求。市质量技监局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平台建设、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数据采集传输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会同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施工验收。

(四)依法推进节能。重点用能单位和相关供能机构要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节能基础能力体系;负责数据采集装置的日常维护,确保传输至监测平台的数据稳定可靠。各节能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将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采集传输情况纳入用能单位节能考核。

(五)做好后续保障。市质量技监部门要利用监测平台对能源计量器具实现监管,通过行政监督、执法检查、能源计量审查和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督促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开展各类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推动企业对相关能源计量器具进行量传溯源;每年度根据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变化情况,会同各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做好对接工作,负责监测平台升级和数据维护。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

明确平台建设需求,协调落实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015年年底前

推进监测平台的建设、功能完善和日常运行维护

市质量技监局

2015-2017年

2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协调重点用能单位的电力、燃气及其他集中供应的能源种类一级(关口)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

市质量技监局

2015-2016年

协调各相关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电力、燃气及其他集中供应的能源种类以外的一级(关口)、二级、三级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区县政府等

2015-2017年

协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数据采集传输等技术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

2015-2017年

3

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

研究制订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市质量技监局

2015年年底前

名词释义:

1.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用能单位。

2.其他规模用能单位:是指各区县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监控用能单位。

3.万家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的用能单位。

4.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是指进、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数据;

二级能耗数据:是指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数据;

三级能耗数据:是指进、出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数据。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定义参见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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