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分为三个层次: 1.审计机关领导的质量控制责任。(1)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并下达执行。(2)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要项目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3)批准“实施方案”调整的下列事项:审计目标;审计组长;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其他必要事项。(4)适当性。适当性是指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合适、要当,准确地体现工作方案或该项审计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2.部门负责人的质量控制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是审计业务部门,其负责人的质量控制责任主要有:(1)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工作方案。(2)部门负责人审核实施方案。(3)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方案的调整: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主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审计组成员。(4)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适当性是指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和重点合适、妥当。
3.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的质量控制责任。(1)审计组长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审计组负责实施。(2)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3)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情况、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4)审计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5)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6)由于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处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