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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21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30日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容貌需要有明确的标准,一方面便于公众的遵守,另一方面便于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我市没有相应的地方城市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30日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容貌需要有明确的标准,一方面便于公众的遵守,另一方面便于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我市没有相应的地方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实际执行的是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方面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我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特色要求,这给执法和守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条例第六条设定了一定的程序,要求制定更加接地气的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改造

随着城市建设向更高水平的迈进,近年来我市城市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明显增多,改造中涉及公众的权益处置,社会影响较广,由于缺少明确的改造过程中应遵守的程序规定,造成公众监督较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造的顺利进行。针对上述情况,条例第九条作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组织实施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联合办理

建设服务型机关,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优质化服务,不仅需要体现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为方便公众办理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相关手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是必要的。但是鉴于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类型十分复杂,授权市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才能将城管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联合办理的综合服务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为此,条例第十条作了如下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施工现场公示牌的设立

在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过程中,尤其是那些需要获准才能装饰装修的城市建筑外立面项目,涉及的周期较长,对公众的影响较大,在施工时为了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也方便出现意外时的处理,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注明相关事项,设定一定的应遵循的义务是必要的。因此,条例第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准予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为了保证条例设定的规范得到有效遵守,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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