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督促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施工网格化监管工作。”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物联网可视化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相关安装、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消防通道”修改为:“消防车通道”。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有关部门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建设工地应当根据预警等级,相应采取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建筑施工工程作业(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除外)以及停止土石方开挖和渣土运输等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