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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议案的说明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施行期间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进行过两次修正。该法施行13年来,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规范、历史名城风貌特点的展现和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户外广告经营市场的加速发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施行期间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进行过两次修正。该法施行13年来,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规范、历史名城风貌特点的展现和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户外广告经营市场的加速发展,其对我市的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日益增强,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但是,在规范管理和促进市场繁荣的同时,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不足和滞后性也越来越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一是管辖区域划分过于笼统,对与城市道路交叉建设的公路上设置广告的规定没有明确;二是对户外广告形式的规定太过具体,对车体广告等户外广告形式的管理没有明确;三是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或场所的规定较为简略,与实际管理要求产生很大差距;四是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规定已落后于机构改革的变化,并由此欠缺许可、处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监督规定;五是行政处罚种类规定过于单一,并且罚款标准过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妨碍了行政管理的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使其既能适应当下的行政管理需要,又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同时具备前瞻性,发挥应有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二、修订《条例》的依据和过程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修订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实际,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修订被列入今年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市政公用局从去年年底就开始着手修改工作。2012年11月15日,市市政公用局召开了有工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容园林等市级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广告运行商参加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会,会上各参会单位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类意见。在充分吸纳各单位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13年5月上报市政府。

2013年7月11、12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修改过程中向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征求了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为切实提高修改质量,2013年9月10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方法听证会,听取了来自广告公司、专家学者、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人士的见解和建议,在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后,对各方能够形成基本共识以及理论有据、实践可行的意见,基本采纳,并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再次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第6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现有29条,修订后为56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户外广告设置”重新定义;二是重新界定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场所;三是增加了车体广告管理规定;四是完善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五是增加了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六是完善了户外广告设置维护管理内容,增加了安全检测、公益广告发布等规定;七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八是严格了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条例》在结构设置上也进行了调整,现行条例设五章:总则、规划与设置权管理、设置与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改后为七章:总则、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定义问题

为适应户外广告设置载体和形式不断创新的情况,有效规范不同设置行为,《条例》第三条将“户外广告设置”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交通工具等,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户外地面、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交通工具、布幅、升空装置、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在户外利用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二)关于车体广告的管理问题

近几年,机动车车体广告已成为户外广告的主要形式之一。市政府要求出台措施规范户外广告工作。为此,《条例》第十四条对车体广告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为“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需要,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问题

为加强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和设置行为的规范进行,《条例》在第一章第四条中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执法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我市现行户外广告管理体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部门相互分离,这种机制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要求高。如果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就可能给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现在全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为数不少,这些违法设置行为扰乱了正常管理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规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管理被动。为从制度上遏制这种情况的继续发生,提高管理的有效性,理顺部门之间的权责,《条例》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规定,明确了许可部门和处罚部门之间的相互告知和及时履责义务。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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