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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2022/07/15240 作者:佚名
导读:抚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2年6月9日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

抚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2年6月9日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信号发收设备、电力设备及其管线、防雨设备以及有关建筑设施等。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提供有关器材,进行技术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训练;

(三)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审批手续;

(四)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实施警报试鸣;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电信、电业、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布局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各有关单位不得阻挠并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同时完善便于维护管理的阶梯、护栏、通道等相关设施,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上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实施或协助实施统控或自控形式的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七条供电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迁移警报网点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还应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八条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给予优先保障;对警报中间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警报器控制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九条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应不受干扰。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各新闻宣传单位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其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恢复或重建。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拆除或移动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需要组织试鸣,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如遇发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重大灾害需要鸣放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或给予相应处罚等。

(一)擅自迁移、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损坏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四)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五)在防空警报专用供电线上搭线或堵塞到达警报设施通道的;

(六)在防空警报设施及其周围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七)进行影响防空警报设施使用或降低警报设施使用功能作业的。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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