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公安厅、司法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单位及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向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宿迁市人大常委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