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3年8月23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在《鞍山日报》和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草案,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鞍钢、矿山等企业座谈会,召开部分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座谈会,召开法制专业代表小组会议,召开省人大法制委立法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经2013年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呼吸上清新洁净的空气,是一件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了显著提升,2012年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率已经达到956%,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扬尘污染整治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市作为典型的资源型重工业城市,城区周边矿山环绕,主城区内坐落着大型钢铁企业,矿山生产和重工业生产产生的扬尘污染比较严重,同时城市建设各项活动日益增加,诸如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也日趋突出,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地方立法,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管理举措,以实现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从而更好地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
本《条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为了切实增强《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第十条至第二十条从五大方面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一是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规定。二是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规定。三是环境监理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规定。四是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运输、贮存、装卸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五是对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和养护作业、市区泥地裸露等方面应当遵守的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
(二)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为了强化对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一,强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条例》第七条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方案,减少扬尘污染。第二,突出重点管理。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是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的关键。《条例》第九条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实施重点监管做了具体规定。第三,强化日常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通过对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监测网络,加强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管理,实施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聘请监督员、鼓励公众对造成扬尘污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公众监督,从而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第四,依法缴费,以收促防。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改善环境,坚持以收促防、重在防,应收尽收、依法缴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粉尘的收费规定和参照省环保厅制定的《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缴纳扬尘排污费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因采矿而产生的扬尘污染是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根据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规范要求,结合鞍山实际,《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细化了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内容。重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开发新矿山及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了确保《条例》设定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条例》坚持合法性、可行性的原则,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约束处罚机制。针对不同的违法对象:扬尘污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处罚规定。确保了《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为规范与法律后果相对应,处罚的种类、幅度充分考虑客观实际,使《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