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扬尘防控的监督管理责任、工作机制、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使治理扬尘违法有法可依,对我市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水平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近日,市环保局对《条例》进行解读。
市环保局表示,扬尘对空气质量形成明显影响,我市多次整治行动证明,管控扬尘对改善空气质量有正向作用。《条例》从政府、部门、社会等多个层面明确了监管职责和防治义务。首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求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依法处理,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细化。《条例》设计了网格化管理制度、联动执 法机制、重 点区域 扬 尘防 控制度、扬尘污染应急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另包括扬尘污染信息公开、重点扬尘污染工地名录、检查巡查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等。扬尘防治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贮存工业堆料、运输、市政道路保洁等方面。
《条例》规定了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经营者未按照《条 例》规 定 采 取 措施防止 扬尘污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业整治乃至于行政拘留等处罚。
其中,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 车 辆,未 采 取密闭运输 或 者未 按照 规 定 路线 行驶的;土 地使用权人未对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扬尘污染防 治 措 施 等 常见情 况,根 据《条例》,将面临一万元以上罚款或停工整治等处罚。
根据《条 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扬尘防治措施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