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船舶保险相同,钻井船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价值投保。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事故,保险人将支付和保险金额等量的赔款给被保险人,而不根据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值投保或支付赔款,为了使被保险人足额投保,伦敦钻井船保险条款(The London Standard Offshore Drilling Barge Form)规定了“共保条款”、要求被保险人为钻井船购买不低于实际价值的100%保额,否则对差额部分将视为被保险人自己保险。保险金额是否合适应由保险人指定的第三者进行的检验为准,每年可评估一次。
部分损失赔付后,自动恢复原保额,但在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后,保险契约即告终止。
免赔额一般为每次事故25万美元,最低为每次事故10万美元。免赔额可以调整,全损与推定全损事故不扣除免赔额。
核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承保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1.钻探船的种类;
2.建造年限及建造地;
3.过去的损失记录;
4.船队大小;
5.免赔额的大小;
6.作业水域海况、水深、海床状况等;
7.有无自航能力,还需要结合区域考虑对费率的影响;
8.保险期间是否有移位、拖航,如有则距离是多少;
9.入级证,适航证、年检证等单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由于作业的需要,钻井船经常被拖来拖去。拖航是一项很特殊的作业,所以保险人通常认为拖航的风险比较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条特殊的条款。保险人一般给被保险人一个地理上的限制,如区域限制或距离限制。只要钻井船在规定的区域或距离内拖航,就不必事先通知保险人,拖航风险在保单内自动承保,同一区域的移动,基本上费率相同。保险人对不同区域的拖船作业很慎重,一般要加费并且事先审核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在拖航前要征得保险人的问意,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标的在离开钻探船体或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额的25%。
凡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赔偿范围。但由于保险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赔付,此外,碰撞他船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损失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必要的施救费用可以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主要有以下内容:
1.机器故障;
2.设计错误;
3,地下原油及天然气;
4.实际使用消耗的钻井材料;
5.由于地震、火山爆发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为作业目的将钻探设备有意沉没水中造成的损失;
7.为控制井喷而造成的财产、物料损失以及控制费用;
8.作业延迟、丧失使用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9.自然磨损;
10.电器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的损坏;
11.井喷控制费用;
12.渗漏和污染;
13.第三者责任;
14,水下及井内的设备,此设备只有在“伦敦标准井下钻井工具保险”(指明风险)项下才能承保;
15.井眼的损失;
16.钻探船船底清扫和油漆费用;
17.战争风险范围内的损失;
18.政治性动机、恐怖活动等造成的损失:
在钻井祖业中,在井内至少要安装三个加压井喷控制装置,安装后必须马上进行合格试验。
钻探船必须由保险人所指定的检验师进行下述检验:
1.定期检验:每年一次,检查船体性能与适航性;
2.估值检验:每年一次,对保险价值重新估价,如有变化应该调整保额;
3.地理与气象检验:作业开始前,对水域气象、海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是否能安全作业非常重要,尤其是对承保自升式钻井平台更为重要。因为自升式钻井平台在作业时必须先插桩,即将桩腿架降下,固定在海床上。如果某一个桩腿的土层不坚固或海床不平,在降桩腿或作业过程中就有可能失去支撑使平台失去平衡而倾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勘探二号”自升式钻井平台在作业中正是由于地层下陷而使一个桩腿跟着下沉,导致平台倾斜,因此产生了巨额的救助和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