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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设置;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日内商有关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期限、数量、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设置期满需延期设置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涂改和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洁,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空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九条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清理现场。

第四章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设置实行“一店一牌”,牌匾标识的外形和位置必须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牌匾标识的清洁、美观、完好,保证牌匾标识的用字规范和使用安全;牌匾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二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牌匾标识。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二十三条牌匾标识设置者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牌匾标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新型广告类型,参照相近广告类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贡市城区招牌管理办法(试行)》(自府法规〔2001〕9号)和《自贡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01〕6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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