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移民外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峡移发[1999]86号),结合重庆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根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有外迁任务的区县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区县,以及按规划迁至万州移民开发区(不含巫溪)以外的县(市)进行农业安置(含政府组织与自主外迁)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政府全面负责,乡镇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移民部门综合协调”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组织,移民自愿,补偿到位,安置销号”的安置办法,确保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移民外迁安置要坚持依据规划,控制到组,落实到户,整户外迁;双包干和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在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可兼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政府组织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相对集中,分散插花等方式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