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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其安置补偿按《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2月27日印发的《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余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