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体预留发展 用地入股联营兴办企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兴办企业。因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适合的合作伙伴时,可以将预留发展用地进行资产评估后入股或联营兴办企业,发挥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获取长期回报。
将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这是一条风险最小、回报最快的途径。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发展用地租给他人后,只管按年或月收取土地租金,不承担承租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风险。
为了实现土地资产益效的最大化,实现国家、集体和承租人共同利益,对集体发展预用地的出租,可以实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地、政府负责招商,投资者出地租、国家收税”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避免出现有的土地无人用,有的企业无地用的状况。
集体利用预留发展用地兴办企业
从不少地方的实践看,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预留发展用地兴办企业,往往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充分、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太低而亏损、倒闭;即使少数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充分,也往往因管理水平不高而被市场淘汰。出现了集体企业未办成,即白白花费了集体已有的征地补偿费的状况。当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预留发展用地自己兴办企业,不是不能办,而是要慎重发展。对于那些处于城郊结合部、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自办企业,也是一条好的途径,客观存在不仅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而且发展了集体经济。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