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五条修改为:“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随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明确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向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帮助和电梯备品备件,并公开电梯备品备件价格;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维护保养合同、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固定办公场所或未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或应急救援电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