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重要的淤地坝等。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以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不设定下限,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在各县(区)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提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我市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50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50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50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
5.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6.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200米。
7.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8.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9.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60米。
10.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5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100米。
11.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4.淤地坝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100米、50米、20米。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四)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只划界,不确定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