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活动及雨水、污水的接纳、输送和处理。
第三条 城市排水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环保、水务、房管、交通、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