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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排水许可

2022/07/15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取得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排水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位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80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申请排水许可的,除应具备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取得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排水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位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80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申请排水许可的,除应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二)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户,应当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的能力及制度;

(三)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平面布置图、规划红线图、项目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

(六)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接户文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如下书面决定:

(一)对符合排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对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期限不超过施工期: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提前15日申请变更排水许可: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四)因其他情况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城市防汛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者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能力时,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制排放量或者调整排放时间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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