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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附则

2022/07/1511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沟渠、池塘)。包括由财政投资或其他渠道投资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和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自建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网交汇的第一座检查井为界。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沟渠、池塘)。包括由财政投资或其他渠道投资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和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自建排水设施,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网交汇的第一座检查井为界。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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