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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5174 作者:佚名
导读: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 六、《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

六、《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以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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