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2002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3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2010年6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