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