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并入电力系统运行的独立发电厂或小电力系统的并网请求、并网条件与并网后的运行调度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并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利用小水电、地热、风能、地方燃料(小窑煤)等资源建设的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以及以上述发电厂为电源的地方电力系统,一般受资源与地区局限性的制约,建设规模较小,发电出力不稳,供电质量较差,电力余缺调节能力差,抗御事故与负荷冲击能力很弱,发电厂和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得不到保证,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受到制约。独立发电厂或小电力系统与相邻电力系统实行并网运行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缺点,并可使地方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受理并网申请,确定并网方案,签订并网协议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按照规定进行运行调度与安全监督。
独立运行的发电厂或小电力系统拟并网运行时,应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提出书面并网申请,并提供上级批准的文件。并网申请书应说明并网的理由、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的规模、地址或供电区域、供电对象、资金与资产、主要设备或供电网络、交换的功率与电量、要求并网日期等内容。要求并网的发电厂或电力系统应具有可靠的通信联络设施、并网与解网装置和保证安全的继电保护装置, 有合格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完整的规章制度。
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电力系统结构和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合理的并网方案, 并书面答复申请并网的发电厂或电力系统。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要按电网经营企业批复的并网方案, 进行接入电力系统的联网工程设计与施工。并网方案包括:确定并网电压,确定并网的变电所或线路,确定并网设备台数和容量,确定接入电力系统的联网工程要求, 确定继电保护配合方案和并网运行方案,确定计量方式,确定通信调度方案,确定电价与电费结算方式等内容。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并网协议中规定的并网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有共同享有并网运行效益的权利,并承担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义务;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应承担接入电力系统的联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责任, 当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事故或检修时,电力部门应向其提供电力;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应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行业的规章,按上网电量依法取得收益;违反并网协议时,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是: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对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一般是通过电力调度部门实施的,主要对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系统的停机、开机、倒闸操作、有功与无功出力调整、继电保护装置投入或退出、计划检修安排、电气事故处理等项工作进行调度指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