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住宅建筑)或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2、绿色建筑的评价原则上以住区或公共建筑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单栋住宅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住宅所处住区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4、绿色建筑评价的必备条件应为全部满足本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控制项要求。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住宅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特点,符合条件的一般项数可能会减少,表中对一般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
5、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定量条款的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