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0平方米的,需配置一定比例商务用地(B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且单独供地。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及商务用地存在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出具单宗封闭红线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及商务用地(M0 B2)按一宗地进行市场评估和整体供地。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配套型住宅用地(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市场评估和单独供地。
第三条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可以参照我市有关工业用地供应制度规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以选择出让、租赁、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过 40 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 B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40 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 70 年。
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非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若原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则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可按(1)原建设用地用途最高年限-原建设用地已使用年限,或(2)原建设用地用途最高年限计算)确定。
第四条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单价*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M1 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B2 为商务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X 为分割转让比例;R 为容积率;N 为实际出让年限。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出让底价按上述公式计算。
第五条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 B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应当分别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0)、商务用地(B2)的市场价后合并计算,集体决策确定。其中,M0 部分按第四条规定评估确定市场价;商务用地(B2)部分按新增商务用地(B2)评估确定市场价。
第六条 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土地出让方式、地价评估、供地流程、批后监管和开发建设等参照二类居住用地(R2)执行,土地出让底价严格落实地价市场评估规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非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按用地剩余年限新型产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用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计收土地价款(差额为负数时,不退还原缴纳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按用地面积计收土地价款;容积率大于1时,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收土地价款。
第九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收土地价款,用地独宗评估时予以考虑建设成本,由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新型产业用地(M0)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筑物架空层建设配套设施。
第十条 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按照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