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检验对象的流向可分为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内销商品检验,是指国内的商品经营者、用户及相关部门的商品质量管理机构与检验机构或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其认可的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或合同对内销商品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2)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由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技术标准、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的法定检验、鉴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
(2)依据检验目的不同,可分为生产检验(第一方检验)、验收检验(第二方检验)和第三方检验三种。
1)第一方检验是商品生产者为维护企业信誉,达到保证质量的目的,而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商品进行的检验活动,检验合格的商品应有“检验合格”标识。
2)第二方检验是商品的买方(如商业、外贸部门和工业)为了维护自身及其顾客的利益,保证其所购商品满足合同或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活动。在实践中,商业或外贸企业还常常派出“驻厂员”对商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生产方解决。
3)第三方检验是指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合同或标准所进行的商品检验。第三方检验由于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其检验结果被国内外所公认,具有法律效力。
(3)按检验有无破坏性可分为:
1)破坏性检验是指为取得必要的质量信息,经测定、试验后的商品遭受破坏的检验。
2)非破坏性检验是指经测定、试验后的商品仍能使用的检验,也称无损检验。
(4)按检验商品相对数量可划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种形式。
1)全数检验是对被检商品逐个(件)地进行的检验,也称百分之百检验。它可以提供较多的商品质量信息,给人以心理安全感,适用于批量小、质量特性少且质量不稳定、较贵重、非破坏性的商品检验,但应避免由于检验工作单调、检验人员疲劳所导致的漏检或错检现象。
2)抽样检验是按照事先已确定的抽样方案,项目采购部门从被检商品中随机抽取少量样品,组成样本,再对样品逐一测试,并将结果与标准或合同技术要求进行比较,最后由样本质量状况统计推断受检商品整体质量合格与否的检验。它检验的商品数量相对较少,节约检验费用,有利于及时交货,但提供的商品质量信息少,有可能误判。若能避免抽样时可能犯的错误,其可靠性甚至优于全数检验。抽样检验适用于批量较大、价值较低、质量特性多且质量较稳定或具有破坏性的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