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由国家商检总局及所属各地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专业性的检验机构负责有关专业产品的检验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商检总局及所属各地商检局的主要任务是:对进出口商品施行品质管制,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办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各项公证鉴定(包括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和公证鉴定)工作。品质管制范围内的商品,即法定检验的商品,不经检验既不能进口,也不能出口。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进口,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我国商检法规定,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法定检验。商检部门根据合同或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海关放行的凭证。
2.公证检验
公证检验是凭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部门、仓储部门、保险公司等)的申请办理的。其丁作范围和内容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经验,检验、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积载、残损、载损、海损等实际情况,以及商品的运载工具、装卸等事实状态和其他有关业务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的要求,进而做出检验、鉴定结果与结论,提供有关数据,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3.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实质是国家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一切进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检验。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申请使用认证标志或申请获得必要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商品所实施的检验。只有检验合格,才可获准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取得进口、销售、使用或出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