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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9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1996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对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的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1996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对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的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在污水处理方面还存在空白。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市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需求,立足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0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我市1996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适用范围局限于江南主城区,经过20年的发展,我市行政区划发生较大调整,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等四个新区相继纳入市区范围。同时,我市县(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政府作用发挥不到位,缺少专项规划,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资金无法保障,管理体制较乱,亟需立法规范。为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此次重新制定条例时将四个新区及县(市)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由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分别由不同主体来实施,实践中,因相关环节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造成设施建设时无规划、建成后无法交接、交接后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突出矛盾,条例在梳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先行与主导地位,要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依据规划进行;二是确立了建设工程排水方案的审批会签制度,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与技术标准对排水方案提出意见;三是细化了建管交接的程序,对排水设施移交的条件、主体和流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划定了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列举了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加强对排水设施的保护。

(三)关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的划分。条例按照权属性质将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规定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并对封闭区域、在建道路桥涵等特殊区域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现实中由于产权人搬迁或者放弃管理等原因,造成排水设施因无人维护而损坏,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等问题,规定对无人管理的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确认责任人,对确无责任人的排水设施,由政府核拨修缮费用并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统一管理。

(四)关于污水处理行业的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并在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主体。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对污水处理费的缴纳、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予以规范。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6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4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草案的合法性、操作性进行了系列调研及征求意见工作。将草案全文在市人大网站公布,发送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法律及相关领域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深入的咨询论证;召开部分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座谈会,直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围绕草案涉及的难点问题进行反复探讨;将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市政协征求意见。同时,围绕草案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问题与市政府进行了两次高层协调。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2016年10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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