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42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工委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哈尔滨市曾于1996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重新制定《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必要的。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