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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压缩空气站设备和系统要求、运行要求、能效指标和等级、能效计算、能效测量方法及综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相交流电源,电压不超过10 kV,由电动机驱动、单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8.5kW、排气压力在0.3 MPa~1.6 MPa范围的空气压缩机组,供气量大于或等于4 m3/min和空气压缩机组总运行功率大于或等于37 kW的压缩空气站。排气压力低于0.3 MPa空气压缩机组的压缩空气站,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空分站和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