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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材料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立项阶段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材料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立项阶段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同意立项批复意见的;

(二)对未进行规划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通过或未经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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