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线综合规划、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依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管线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此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条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前期计划、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时,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有关管线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管线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十三条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管线行业标准外,还应当征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满足所在区域应当入廊管线的需要,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移交竣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