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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2022/07/153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城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综合管廊项目公司或者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在城乡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指导下自行承担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并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城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综合管廊项目公司或者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在城乡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指导下自行承担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并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物价)、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条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城乡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订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订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区,同时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中发布。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管廊外敷设管线;

(六)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要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的管线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武汉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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