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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

2022/07/15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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