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1992]2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采取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和鲁政发[1990]10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城市建设中几个紧迫问题的通知》中“凡是向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要根据污水排入量和污染负荷,合理分摊建设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自定”的规定,为保证张店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