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淄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除政府已投资的部分外,其它由排污单位按排放污水量分担。排放污水量按照1991年底核定的平均日排量为准,未经核定的新投产单位和要求复核的单位可重新予以核定。在建和待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按设计排放污水量计算。
排污单位增加排放污水量应相应增交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
建设费收费标准:
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指标的任何一项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或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按930.7元/吨交费。
张店污水处理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在建、待建居民住宅楼不再建设化粪池,生活污水直接入污水管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交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
张店污水处理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除《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和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污染物必须经自行预处理外,原则上不再自建污水处理站。
现有排污企业交纳的建设费可从更新改造资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中列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所交纳的建设费可列入该项目的固定资产计划或更新改造资金计划,并从该项目中列支。
2、污水处理运行费包括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给予的适当补助,其余由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按国家标准计收。
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原0.05元/吨提高为0.10元/吨计收。
由排放污(废)水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污水处理运行费收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按0.15元/吨计收。
城市居民生活排放污水按实际供水量0.05元/吨计收。
饭店、宾馆、旅社(含私营、个体户)以供水量80%折算排放污水量,按0.15元/吨计收。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军和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水按居民收费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