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各单位可按交款总额分五年交齐,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交纳20%,在年度内交清。
2、污水处理运行费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计收,按月交纳,在下月份上旬交清。
3、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运行费(包括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市环境监察处负责征收;住宅建设的污水处理建设费由市规划局负责代收;城市居民、饭店、宾馆、旅社、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军和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运行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
征收的建设费和运行费除按征收额给征收单位提取少量管理费外(市环境监察处征收的建设费不提管理费,征收的运行费按5%提取管理费;市规划局代收的建设费按5%提取管理费;市自来水公司代收的运行费按5%提取管理费),其余全部上交市财政。
凡应交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和运行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按时交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收金额1%的滞纳金,并按淄政发[1987]161号文《淄博市城市供水办法(试行)》、淄政发[1986]249号文《淄博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和环保法规处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和运行费是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交财政专户储存,由污水公司提出用款计划,市城乡建委会同计委、财政局审批后拨付使用。用于偿还国外贷款的资金,可根据还款期和数额,存入市外债偿还基金账户,由市统一办理外债偿还事宜。
收费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保证上述资金收全收足。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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