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排水资料、图纸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和接管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新建市政道路或者排水管必须将雨水、污水管道分置处理并严格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填埋排水设施;
(二)向排水设施及起调洪作用的蓄水池塘内倾倒垃圾;
(三)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
(四)在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
(五)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六)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和其他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
(八)其他损害、侵占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排水管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使用不当或者水质超标而造成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维修费用由责任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