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国家预算组织结构。我国的国家预算通常实行一级政权一级财政,每级财政都建立一级总预算。我国建国初期,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1953年大行政区由政权机构变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并于1954年大行政区由政权机构变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并于1954年撤销。同时,为适应地方工作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县、市级财政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1954年至1985年,就全国而言,基本上划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三级财政。1985年4月,国家决定县以下的乡、镇建立一级财政。
我国国家预算现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