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标准的依据是设防烈度,它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和所在地区基本烈度两方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基本烈度或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各类抗震设防类别建筑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为: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②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为: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③丙类建筑。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④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