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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