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类
一按功能,可分为以下十种类型
1.膨胀缝(伸缝):能够有效消解超静定结构中膨胀(伸长)变形的结构缝;
2.收缩缝(缩缝):能够有效消解超静定结构中收缩(变短)变形的结构缝;
3.沉降缝:能够有效消解超静定结构中由于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变形差的结构缝;
4.抗震缝: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发生强迫移位时,能够消解、缓和结构不同部分碰撞损坏的结构缝;
5.体型缝:结构形状或体量发生突变时,将结构在体型突变处分割为不同部分而设置的结构缝;
6.局部缝:在结构形状突变的部位,为缓和应力集中影响而设置的局部结构缝;
7.控制缝:在结构容易发生裂缝的部位,通过预先设置薄弱截面或其它措施,主动引导裂缝出现并加以控制的缝;
8.拼接缝:预制构件装配连接时,拼接处所形成的缝;
9.施工缝:混凝土浇筑体量较大时,按预定位置划分不同的施工浇筑区域,接槎处所形成的缝;
10.界面缝: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建筑构件,不同建筑材料之间在界面上所形成的缝。
二按做法,可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1.全部断开的缝:将结构分割成完全独立的若干部分;
2.上部断开的缝:基础部分相连而上部结构断开所形成的缝;
3.局部断开的缝:结构局部在一定范围内,分割所形成的缝;
4.钢筋断开、混凝土接槎形成的缝:不考虑传递内力的预制构件之间的拼接缝;
5.钢筋后连接、混凝土接槎形成的缝:施工阶段不考虑传力,后用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实现钢筋连接形成整体而可以传递内力的缝;
6.钢筋连通、混凝土接槎形成的缝:从受力上按整体考虑,但在施工时混凝土在此接槎而形成的施工缝;
7.钢筋和混凝土连续、后期引导出现的缝:通过在预定部位削弱截面或采取其他措施引导产生并加以控制的缝。
结构缝的设置应考虑对建筑功能(如装修观感、止水防渗、保温隔热等)、结构传力(如结构布置、构件传力)、构造做法和施工可能性等造成的影响、应遵循“一缝多能”的设计原则,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参考资料:《GB 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