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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投标相关条例

2022/07/15141 作者:佚名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招标》,共17条。第三章《投标》共9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招标》,共17条。第三章《投标》共9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5条。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况以及生效日期。《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告别了招标投标无法可依的时代。《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在起草过程中曾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借鉴了国际上主要的招投标立法,如: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的《贸易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等,使《招标投标法》能符合国际惯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国际招投标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年第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注:是《13号令》)这是一部行政法规,可以说,《七号令》是中国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投标指南。中国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与投标的实施是按照《七号令》的具体规定进行的,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严格执行《七号令》。《七号令》共八章39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阐述了《七号令》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对国际招投标有关术语的定义。第二章《招标范围》,共2条,规定了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第三章《招标文件》,共3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作了具体的规定。第四章《招投标程序》,共10条,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五章《评标规则》,共7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规则作了具体的规定。第六章《办理进口手续》,共4条。第七章《违规与处罚》,共2条,规定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第八章《附则》,共4条。由于中国加入WTO及招投标的部分操作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七号令》的第四章和第六章的规定作了一些调整,但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对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统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涉外经济合同法》相应废止。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更侧重对国内合同行为的调整作用,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合同法》中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原则、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合同法》被选择作为某一具体的国际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合同法》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二是在合同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仲裁部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选择《合同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实际上,具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for Goods, Vienna,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向下简称《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适用最广的国际公约之一。该公约的缔约国近60个,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是《合同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 《合同公约》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合同公约》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共13条;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共11条;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共64条,包括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四部分《最后条款》13条。

该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就是说,在(a)或(b)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而不是适用这个国家的国内法。一般而言,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即为该公约,除非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编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合同条款》第34.1条款规定,“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上述可知,由于中国是《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在这里所指向的实体法(准据法)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些国外投标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不了解,总是为“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的规定争论不休。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容争议的问题。《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投标人对适用法律的偏离是实质上的偏离,其投标将被拒绝。该规定既符合国际私法规则,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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