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任务由国家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建筑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工程价格仅仅是一个经济核算工具而非工程价值的货币反映。与这种工程建设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工程价格采取了概预算加签证的价格形式。
工程概预算加签证价格形式,分工程概算价格阶段,施工图预算价格阶段,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价格阶段。工程概算价格,根据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定额管理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制定。它是工程价格形成的最初基础,也是工程价格的最高限额,工程结算价格一般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价格,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材料预算价格等制定。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施工图预算价格制定阶段无法预计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经济签订的形式予以确认。工程竣工时,根据签证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增减修正,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格。
工程概预算加签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形式,国家是这一价格形式的决策主体。工程价格形成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制定工程价格,工程价格水平由国家规定。费用签证起到了修正国家计划价格与实际工程建设费用偏差的作用,但也为工程价格敞开口子,实际工程价格水平超过国家计划价格留下了空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工程概预算加签证这一价格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工程商品交换的要求,逐步为新的工程价格形式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