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现就《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计量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基本任务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计量与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国防建设、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和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发展国民经济、保障现代化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计量监督管理,是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1985年9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1987年1月国务院又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计量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使计量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轨道。
但是,由于《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出台的,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计量管理模式的某些特征,如《计量法》侧重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及围绕量值传递过程有关工作作了规范,而未对计量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和商贸活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计量行为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性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计量法律关系亟待调整。商业贸易中短秤少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标实不符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广大群众反映强烈。据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统计,消费者对计量问题的投诉量始终位居各类投诉的第二位,仅次于质量问题投诉;生产领域中少数不法分子制造、安装劣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器具失准引起的问题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据我省煤炭部门统计,92~96年,我省国有和集体煤矿,发生井下瓦斯浓度过高和矿井爆炸事故共146起,死亡313人,究其原因,未按规定配置瓦斯报警器或瓦斯报警器失准是直接和重要的因素之一。
为了推进《计量法》全面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及起草经过
在起草本《条例》过程中,主要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同时参照了安徽、广西、辽宁、成都等地已出台的计量法规,借鉴了美国、日本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计量法。
根据我省立法计划,省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1月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起草了《条例》的总体构架和主要内容,向各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征求了意见,于1997年4月形成初稿。经专题研讨会讨论、修改,5月中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分送全省各地、市、州、直管市、部分县(市)技术监督部门、部分大型厂矿企业和商贸企业、计量技术机构共3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后,于7月中旬形成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工商行政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会同省技术监督局于九月下旬赴孝感市部分县(市)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省技术监督局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条例》草案。经1997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商贸计量
《计量法》对在商贸活动中的计量行为未作详细规定,在计量监督执法中,经营者在贸易中短秤少量等不诚实计量、定量包装商品标称值与结算值不符等问题,由于缺乏具体处罚依据或处罚力度偏轻,使这类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条例》中单设了“贸易计量”一章,对贸易计量行为进行规范。
(二)关于计量监督的重点
计量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计量器具的种类繁多,更新换代迅速,但我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由于人员、经费、技术装备等客观条件所限,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有一定的困难,为此,计量监督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事关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大事以及与国民经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较大的计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主要对使用出租车计价器、电子计时收费器、燃油加油机、民用水表、民用电能表、民用煤气表、衡器和用于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计量器具以及生产资料、商品房、土地租让、液化气、食品、农资、建材、眼镜、金银饰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结果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对上述计量器具从制造、销售、修理、安装、使用、检定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
(三)关于计量认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与国际惯例接轨,涉及保护公共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力度也不断加大,而这些执法监督中很多是依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所获得的测量结果来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的,因此,为这些执法监督提供依据的检测机构(如环保、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所设置的)所出具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得到特别保证。近几年,我省司法部门每年都有多起这类案件向技术监督部门调查询问有关技术机构出具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为此,本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设定了“对为执法监督提供依据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规定,即对其计量检测能力和出具公证数据的可靠性进行考核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