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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8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管线是城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其在能源输送、信息传递、群众生活、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类管线的种类、数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管线是城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其在能源输送、信息传递、群众生活、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类管线的种类、数量、敷设范围和敷设密度快速增长,对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但是,针对管线尤其是地下管线的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分散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住建部等文件中。各类管线的专业性、动态性及现有的管理机制,已难以适应城乡建设现实需求。因此,制定《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强化各类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对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倡导性规定等;第二章规划,主要规定规划编制、管线敷设要求、综合管廊规划、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等;第三章建设,主要规定管线建设计划、管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管线建设要求、竣工验收、迁移改建、废弃管线处理等;第四章信息管理,主要规定管线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和报送等;第五章安全和维护,主要规定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紧急抢修、禁止性规定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由于管线种类多,涉及面广,为做好管线的保护管理,《条例》力求体现行业全覆盖、空间全覆盖和流程全覆盖。一是行业管理全覆盖。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条例》完善管线管理范围,涵盖了水、电、气、通信、广播电视、热力、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二是空间管理全覆盖。体现城乡一体化的精神,实现城市和农村全覆盖、地上和地下全覆盖。《条例》根据城乡空间利用特点,对管线敷设方式作了细化,既明确了“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的原则,又突出敷设架空线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建成区新建管线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作出授权性规定,“允许采用架空线的区域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三是流程管理全覆盖。管线管理涵盖规划、建设、维护等环节,《条例》进一步完善流程控制,设置专章进行规范,形成管线“闭环”管理。如,第六条明确了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专业职能部门参与把关管理的环节。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紧急抢修情形、废弃管线清除等内容,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综合协调机制

管线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涉及单位多,管理存在较大难度,要有牵头部门加强对管线各管理环节的组织协调。管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其中维护环节主要是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而管线管理工作最突出的主要问题在于规划和建设两个环节。为此,《条例》规定了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规划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和建设阶段的统筹协调。同时,《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规划、建设环节的统筹协调内容,进一步明确机制的具体内涵和运转模式,促进法规的落实。

(三)关于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是在城市地下用于敷设电力、燃气、供热、通讯等市政公用管线的公用基础设施,有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国家明确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不仅可以大大减少道路开挖,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也方便管线集中维护管理。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期,国家关于管廊的技术标准还在不断完善中。从我市实践看,作为江苏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已在江北新区、河西南部以及江心洲生态科技岛等多个地区建成综合管廊约20公里,但入驻率不高。市政府2017年制定《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范。基于以上原因,《条例》既要充分体现管廊发展方向,又要实事求是,兼顾现实情况,做好与规章的制度对接。因此,在《条例》中对综合管廊作了部分重点内容的提示性规定。

(四)关于信息共享

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管线维护与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条例》通过建立管线“数据库”,促进管线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条例》第五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规划、测绘、信息档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属的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线地理空间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条例》提出建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市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发布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共享目录清单,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享合作协议。《条例》要求管线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对未及时报送的,分别设置了罚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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