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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07/15120 作者:佚名
导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认真研究修改后,基本成熟可行。同时,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8月3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认真研究修改后,基本成熟可行。同时,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8月3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条。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八条。同时,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内容删除。(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供用电合同内容删除。(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居民小区运行中的用电设施”的表述,主体表述不清,也不利于保护居民用户利益。据此,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或者居民小区运行中”的表述删除。(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

五、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法律责任中的罚款幅度作出适当调整。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见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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